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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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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司法社工在少年司法中的角色定位、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司法社工在保护处分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与证据功能

咸春亭;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了少年司法向恢复性模式转型,其中保护处分程序成为衔接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的关键制度,司法社会工作亦被确立为重要专业力量,具有契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践需求和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双重支持。然而,司法社工在深度介入保护处分程序时,正面临角色定位模糊与工作成果法律效力不明的困境:其在辅助司法的调查者与服务未成年人的帮扶者等多重角色间存在内在冲突,易陷入伦理难题,并存在职责行政化与成果工具化的风险;同时,其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属性不清,证据功能虚化,导致专业价值难以体现。为此,应将司法社工法律角色界定为专家辅助人。在此基础上,社会调查报告应被视为专门性问题报告,并通过实质审查、分层采信及质证机制来检验其证明力。

2025 年 06 期 No.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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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王亮;樊恒岩;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严峻,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实践价值愈发凸显。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为司法机关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和开展帮教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基于社会调查结果采取的教育挽救措施能够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然而,当前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包括专业人才储备不足、调查报告质量参差不齐以及协作效率低下等问题。为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可以采取健全司法社工人才培养体系、优化社会调查规范化建设、完善协同工作机制以及强化相关制度保障等措施,以期切实提升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质量与效果,进而助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为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提供坚实支撑。

2025 年 06 期 No.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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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研究

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招投标领域新型腐败的刑事规制

毛玲玲;

招投标作为要素资源配置的核心机制与关键方式,其公平性与规范性直接决定着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应严厉打击该领域的腐败行径。随着招投标领域腐败由传统的权钱直接交易异化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甚至具有合规化外观的新型腐败,受贿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的法益评价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都面临多重挑战。在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应把“公平竞争秩序”纳入招投标领域的领域性法益范畴。以法益的评价功能为基础,通过领域性法益的不同层次,细化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依据,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刑事司法层面,应确立实质认定方法论,构建以“综合判断方法结合全流程回溯机制”为支撑的司法审查模式。此外,还需要恪守法治反腐框架下实质认定的边界约束,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5 年 06 期 No.261 ; 2025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课题《招投标领域新型隐性腐败的认定》(项目编号:ZJDY2025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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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直接保护的刑法限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为中心

黄忠军;

数字时代个人数据的刑法直接保护,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范构成本身容易形式入罪,致使实践中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风险客观存在。目前,学界试图通过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解释来限缩处罚范围的路径具有实践局限性。刑法解释应通过“规范形式入罪、法益实质出罪”的方式,在厘清新型个人权利(信息自决权)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益阙如、不具有需罚性实质判断的出罪功能;在瑕疵同意的情形,准确把握法益关系错误的判断规则;在不属于法益关系错误的场合,数据所有权人同意的效力原则上应得到认可,以此实现法益实质出罪,从而逐步厘清个人数据直接保护的刑法介入边界。

2025 年 06 期 No.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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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的混同及其完善——基于对《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范分析

闫召华;刘苑梓;

通过对我国现有未决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的规范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尚未形成逻辑自洽的期限规则体系,其中《刑事诉讼法》第98条导致的两种期限混同问题尤为突出。两者混同的根源在于,期限规则未能随司法实践的演进而及时改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构造加剧了两者功能的异化,且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效果不彰。改造思路为,在立法层面,应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分别对两者进行体系性完善,并删除《刑事诉讼法》第98条;在体制层面,应持续优化我国的诉讼模式、诉讼构造与办案模式,着力减轻现有制度框架对两者功能的异化;在应用层面,应全面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两者的分离作用。

2025 年 06 期 No.261 ; 中国法学会202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项目“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协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LS[2025]D06);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类型化及其程序保障”(项目编号:GJ2024D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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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参与行为可罚性的司法扩张及其匡正路径

胡江;胡双庆;

技术服务参与行为因其所特有的独立性而与共同犯罪存在行为结构差异,并与共犯从属性理论之间存在天然冲突。司法解释针对技术服务参与行为的规定不是将共犯行为正犯化,而是将正犯行为共犯化。以帮信罪为法律规制依据的技术服务参与行为处罚范围过度扩张的根源,在于部分司法机关未能充分正视现行立法对司法解释共犯化规制路径的纠正,仍然秉持实质共犯论立场,在意思联络弱化、行为方式迥异的情况下降低主客观要素认定标准,将技术服务参与行为和受助行为认定为具备实质共犯关系。由于难以将技术服务受助者定性为共犯论意义上的正犯,对技术服务参与行为需要在肯定其上下游协作性的基础上评价为独立的正犯行为,并在这一思路下对帮信罪的行为类型、入罪情节、认识范围和认识内容等主客观要素进行全面限定,以有效匡正技术服务参与行为的处罚范围。

2025 年 06 期 No.261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毒品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2BFX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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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实践困境与破解路径

揭萍;邹利伟;项孟雅;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顶层设计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检察权与行政执法权的权责边界不清,导致司法实践面临检察移送裁量情形复杂、行政诉讼时效成为障碍、异地案件流转梗阻等诸多困境。在制度层面,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缺乏体系化导致主观过错、情节轻微与主从作用区分等实体问题在行刑认定上存在分歧;在理论层面,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案件做出行政处罚裁量的正当性需要论证。因此,应当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规则,细化检察机关内部操作规程、优化异地案件办理模式,利用数字化办案机制打通案件流转壁垒。对于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不仅是不起诉权的重要延伸,也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

2025 年 06 期 No.261 ; 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数字赋能高质效“三个管理”的理论证成和实践路径研究”(项目编号:GJ2025B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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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DNA证据有效质证的困境及其破解

王浩;

DNA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经过庭审有效质证后的DNA证据可以预防冤假错案发生,促进诉讼中公平正义的实现。目前司法实践中DNA证据庭审有效质证存在传统二元化质证阻碍、辩护人的质证意识薄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虚置、鉴定人出庭率畸低等困境。“心理偏差”因素影响、鉴定知识缺乏、专家出庭费用与专门性报告证据效力制约、鉴定人出庭奖惩机制不完善和出庭的原则性法律规定是造成上述困境的症结所在。实现DNA证据有效质证,应当构建参与模式下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刑事技术调查官”三元化质证,同时强化辩护人的质证意识和质证能力,并优化鉴定人出庭制度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2025 年 06 期 No.261 ; 山东大学人文社科创新团队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中的数据运用与数据治理”;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创项目“数字赋能下警用无人机侦查的法律规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重大项目“现代科技与新型犯罪侦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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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数字化转型中的超大城市犯罪预防

周芊妤;

超大城市高密度人口与复杂空间结构形成的犯罪温床效应,叠加数字技术赋能的犯罪放大器现象,催生出虚实空间犯罪机会的复杂耦合,导致传统犯罪预防模式因物理监控盲区与虚拟空间监管失序陷入双重失效。为此,一方面应拓展情景犯罪预防理论,将“人—技术—环境”的互动框架延伸至虚实融合的新型空间;另一方面须审慎运用风险刑法理论,在推进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同时,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以平衡安全与权利。在此逻辑上,应当围绕系统强化智能环境设计、合理适用预防性法律规范、促进形成多元协同治理机制三个核心维度,推动技术赋能、制度调适与主体协同的深度融合,构建出兼具治理效能、系统韧性与权利保障的超大城市犯罪预防体系。

2025 年 06 期 No.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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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列管麻精药品行为的司法认定

何萍;苏杨成;

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列管麻精药品用途正当”系走私毒品罪的违法阻却事由。毒品犯罪的主要法益应当界定为公众身心健康,列管麻精药品“正当用途”主要包括医疗、教学、科研、工业生产和畜牧活动。将走私列管麻精药品行为认定为走私毒品罪的既有定罪模式均存在一定不足。在考察行为人走私的列管麻精药品是否确实用于正当用途时,应以毒品犯罪法益为中心,依据其主张的具体用途建构不同的认定方案。司法机关依据行为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不能查实列管麻精药品用途确属正当的,应肯定走私毒品罪的成立。

2025 年 06 期 No.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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