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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期刊名称: 青少年犯罪问题
创办日期: 1982年
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主办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刊期: 双月刊
电话: 021-62071833
Email:fzwt@chinajournal.net.cn
国内统一刊号(CN): CN31—1193/D
国际标准刊号(ISSN):ISSN1006—1509
司法社工在保护处分程序中的角色定位与证据功能
咸春亭;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了少年司法向恢复性模式转型,其中保护处分程序成为衔接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的关键制度,司法社会工作亦被确立为重要专业力量,具有契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践需求和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双重支持。然而,司法社工在深度介入保护处分程序时,正面临角色定位模糊与工作成果法律效力不明的困境:其在辅助司法的调查者与服务未成年人的帮扶者等多重角色间存在内在冲突,易陷入伦理难题,并存在职责行政化与成果工具化的风险;同时,其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法律属性不清,证据功能虚化,导致专业价值难以体现。为此,应将司法社工法律角色界定为专家辅助人。在此基础上,社会调查报告应被视为专门性问题报告,并通过实质审查、分层采信及质证机制来检验其证明力。
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王亮;樊恒岩;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严峻,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实践价值愈发凸显。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为司法机关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和开展帮教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基于社会调查结果采取的教育挽救措施能够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然而,当前司法社工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包括专业人才储备不足、调查报告质量参差不齐以及协作效率低下等问题。为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可以采取健全司法社工人才培养体系、优化社会调查规范化建设、完善协同工作机制以及强化相关制度保障等措施,以期切实提升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质量与效果,进而助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为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提供坚实支撑。
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招投标领域新型腐败的刑事规制
毛玲玲;招投标作为要素资源配置的核心机制与关键方式,其公平性与规范性直接决定着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应严厉打击该领域的腐败行径。随着招投标领域腐败由传统的权钱直接交易异化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甚至具有合规化外观的新型腐败,受贿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的法益评价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都面临多重挑战。在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应把“公平竞争秩序”纳入招投标领域的领域性法益范畴。以法益的评价功能为基础,通过领域性法益的不同层次,细化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依据,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刑事司法层面,应确立实质认定方法论,构建以“综合判断方法结合全流程回溯机制”为支撑的司法审查模式。此外,还需要恪守法治反腐框架下实质认定的边界约束,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个人数据直接保护的刑法限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为中心
黄忠军;数字时代个人数据的刑法直接保护,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范构成本身容易形式入罪,致使实践中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风险客观存在。目前,学界试图通过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解释来限缩处罚范围的路径具有实践局限性。刑法解释应通过“规范形式入罪、法益实质出罪”的方式,在厘清新型个人权利(信息自决权)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益阙如、不具有需罚性实质判断的出罪功能;在瑕疵同意的情形,准确把握法益关系错误的判断规则;在不属于法益关系错误的场合,数据所有权人同意的效力原则上应得到认可,以此实现法益实质出罪,从而逐步厘清个人数据直接保护的刑法介入边界。
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的混同及其完善——基于对《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范分析
闫召华;刘苑梓;通过对我国现有未决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的规范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尚未形成逻辑自洽的期限规则体系,其中《刑事诉讼法》第98条导致的两种期限混同问题尤为突出。两者混同的根源在于,期限规则未能随司法实践的演进而及时改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构造加剧了两者功能的异化,且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效果不彰。改造思路为,在立法层面,应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分别对两者进行体系性完善,并删除《刑事诉讼法》第98条;在体制层面,应持续优化我国的诉讼模式、诉讼构造与办案模式,着力减轻现有制度框架对两者功能的异化;在应用层面,应全面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两者的分离作用。
技术服务参与行为可罚性的司法扩张及其匡正路径
胡江;胡双庆;技术服务参与行为因其所特有的独立性而与共同犯罪存在行为结构差异,并与共犯从属性理论之间存在天然冲突。司法解释针对技术服务参与行为的规定不是将共犯行为正犯化,而是将正犯行为共犯化。以帮信罪为法律规制依据的技术服务参与行为处罚范围过度扩张的根源,在于部分司法机关未能充分正视现行立法对司法解释共犯化规制路径的纠正,仍然秉持实质共犯论立场,在意思联络弱化、行为方式迥异的情况下降低主客观要素认定标准,将技术服务参与行为和受助行为认定为具备实质共犯关系。由于难以将技术服务受助者定性为共犯论意义上的正犯,对技术服务参与行为需要在肯定其上下游协作性的基础上评价为独立的正犯行为,并在这一思路下对帮信罪的行为类型、入罪情节、认识范围和认识内容等主客观要素进行全面限定,以有效匡正技术服务参与行为的处罚范围。
相对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实践困境与破解路径
揭萍;邹利伟;项孟雅;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顶层设计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检察权与行政执法权的权责边界不清,导致司法实践面临检察移送裁量情形复杂、行政诉讼时效成为障碍、异地案件流转梗阻等诸多困境。在制度层面,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缺乏体系化导致主观过错、情节轻微与主从作用区分等实体问题在行刑认定上存在分歧;在理论层面,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案件做出行政处罚裁量的正当性需要论证。因此,应当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规则,细化检察机关内部操作规程、优化异地案件办理模式,利用数字化办案机制打通案件流转壁垒。对于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不仅是不起诉权的重要延伸,也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
刑事DNA证据有效质证的困境及其破解
王浩;DNA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经过庭审有效质证后的DNA证据可以预防冤假错案发生,促进诉讼中公平正义的实现。目前司法实践中DNA证据庭审有效质证存在传统二元化质证阻碍、辩护人的质证意识薄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虚置、鉴定人出庭率畸低等困境。“心理偏差”因素影响、鉴定知识缺乏、专家出庭费用与专门性报告证据效力制约、鉴定人出庭奖惩机制不完善和出庭的原则性法律规定是造成上述困境的症结所在。实现DNA证据有效质证,应当构建参与模式下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刑事技术调查官”三元化质证,同时强化辩护人的质证意识和质证能力,并优化鉴定人出庭制度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全域数字化转型中的超大城市犯罪预防
周芊妤;超大城市高密度人口与复杂空间结构形成的犯罪温床效应,叠加数字技术赋能的犯罪放大器现象,催生出虚实空间犯罪机会的复杂耦合,导致传统犯罪预防模式因物理监控盲区与虚拟空间监管失序陷入双重失效。为此,一方面应拓展情景犯罪预防理论,将“人—技术—环境”的互动框架延伸至虚实融合的新型空间;另一方面须审慎运用风险刑法理论,在推进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同时,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以平衡安全与权利。在此逻辑上,应当围绕系统强化智能环境设计、合理适用预防性法律规范、促进形成多元协同治理机制三个核心维度,推动技术赋能、制度调适与主体协同的深度融合,构建出兼具治理效能、系统韧性与权利保障的超大城市犯罪预防体系。
走私列管麻精药品行为的司法认定
何萍;苏杨成;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列管麻精药品用途正当”系走私毒品罪的违法阻却事由。毒品犯罪的主要法益应当界定为公众身心健康,列管麻精药品“正当用途”主要包括医疗、教学、科研、工业生产和畜牧活动。将走私列管麻精药品行为认定为走私毒品罪的既有定罪模式均存在一定不足。在考察行为人走私的列管麻精药品是否确实用于正当用途时,应以毒品犯罪法益为中心,依据其主张的具体用途建构不同的认定方案。司法机关依据行为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不能查实列管麻精药品用途确属正当的,应肯定走私毒品罪的成立。
深度伪造证据的法律风险及法治应对
姚显森;王森;深度伪造技术飞速发展催生深度伪造证据的司法应用与普及,但深度伪造证据事前审查缺位,审查程序启动难,专家辅助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这种状况既影响鉴定意见的有效性,削弱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又损害案件事实还原的准确性。鉴于此,应完善深度伪造证据庭前会议制度,明确启动条件,提高适用率,加大“证据突袭”行为的程序性制裁力度,确保庭前会议实质化;健全审判阶段深度伪造证据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的启动标准,构建备档制度;细化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条件、选任资质、费用承担等事项,系统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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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嬗变与路径整合:青少年毒品犯罪治理分级防控模式构建研究
张超;随着涉毒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与防止再犯成为毒品刑事政策新导向,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治理理念逐步转化为“重预防和矫治、轻打击和惩处”。治理理念的转变势必推动治理模式的革新,应摒弃重刑主义思想,贯彻刑罚轻缓化理念。基于个别化处遇制度、“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系统性考察,构建青少年毒品犯罪治理分级防控模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具体架构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寻求重刑治毒与刑罚轻缓的二元平衡,实现毒品犯罪立法与司法的双向互动;二是贯彻前置化预防理念和精细化分级思想,构建毒品犯罪风险评估规则,实现一体式防控和矫治;三是在罪错未成年人司法处遇方面遵循分级分类惩处的基本原则,推动建立专业化、体系化的处遇机制;四是完善出刑衔接机制,探索适用刑罚替代措施,促进涉毒青少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思路革新和完善路径研究
顾琤琮;赵璐;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在深度规范化建设中存在分级干预矫治的精确度、有效性和覆盖面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呈现综合治理合力偏弱、矫治教育模式粗放、分级干预手段滞后等缺憾,难以有效应对当前部分案件出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早期化问题。有必要结合现有制度与司法实践,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统领下,以未成年人司法整体思维方式在价值定位上从单一的“罪错行为矫治”转变为以“人”为核心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在理念引领上从“预防性理念”向“保护性理念”转型,工作目标从“以打击犯罪为主”向“以防治犯罪为先”转变,工作内容从“防范涉未发案”向“防控涉未风险”延伸,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矫治工作纳入基层综治网格,推动分级干预从“事后处置”转向“源头治理”转变,实现干预矫治质效全方位提升。
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行为梯度惩戒措施的体系建构——从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未成年人相关条文展开
马雷;随着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恶性化、校园霸凌等问题愈发重视,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在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同时,如何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行为,就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条款的条分缕析,并在学理层面论证其立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而从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行为梯度惩戒措施的基本原则、措施类型以及适配程序等方面提出体系化建构的具体路径。
涉少家事纠纷家庭教育指导实质化:现状、功能与实践进路
夏艳;官晔;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是国家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全面总结回顾全国法院的实践样本,发现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普遍面临功能定位不清、适用规则不明、指导内容不准、协同机制不全等困境,常陷入适用僵局。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推进涉少家事纠纷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质化出发,厘清人民法院在家庭教育指导体系中的“促进——干预——协同”三位一体的功能定位,试图参照OECD教育指标“关系、动态、主体”的深层思路,围绕强化家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接轨家庭教育治理外循环体系等多个触点发力,构建起能动导向、软硬融合、分段转介、协同治理的“三核七端”涉少家事纠纷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新体系。
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
胡巧绒;近年来,我国儿童虐待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儿童虐待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关于儿童虐待的研究多局限在虐待本身,鲜有对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的探讨。本文通过介绍美国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初步调查程序以及为儿童从家庭迁出的完整的司法审查程序等,剖析我国关于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提出应对儿童虐待专门立法、主动干预儿童虐待、成立处理儿童虐待的专门机构、构建儿童虐待案件司法审查机制、完善儿童虐待社会配套保障机制等建议。
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建构与完善
张寒玉;王英;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增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却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对此,学界存在赞成和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两种观点。应当看到,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来制裁未成年人犯罪有转嫁责任之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当代刑法的通例和历史发展趋势。因此,尽快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少年司法制度而非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才是当前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正确选择。
多元视野下的美国青少年法治教育:途径、策略及启示
谢佑平;王永杰;美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在美国公民教育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教育特点在于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法治教育模式,注重行动与实践参与,注重法治教育内容的层次性、完整性、连续性、科学性,提高学生参与社会的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教育,突出情景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整合教育、家庭与社会资源,构筑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模式,充分发挥网络资源在法治教育中的作用。其教育特点启示我们,法治教育不是单一的课堂灌输,而是多元互动的结果。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
林清红;近年来,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例越来越多地曝光于公众面前,社会各界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事实上,当前青少年的心理并没有比以往更为成熟,其实施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治标不治本。刑罚对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而言并不具有多大的效用,只会适得其反,对其成长极为不利。同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也不利于保障刑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及其范畴——以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中心
张善根;司法社会工作可视为社会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其对社会工作而言是工作领域的拓展,对司法而言则是国家司法权社会化的表征。司法社会工作的兴起,一方面在于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提供了新的渠道,从而拓展了刑事司法系统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在于在司法中注入新的社会力量和社会化的司法方式,体现司法为民的人本主义精神。当前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探索主要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为中心,但也正在逐步向成年人司法拓展。
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建构与完善
张寒玉;王英;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增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却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对此,学界存在赞成和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两种观点。应当看到,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来制裁未成年人犯罪有转嫁责任之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当代刑法的通例和历史发展趋势。因此,尽快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少年司法制度而非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才是当前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正确选择。
青少年犯罪何以频发: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新探
石艳芳;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其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和预防的艰难性已经形成共识。通过对青少年犯罪数据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数量上呈上升趋势,且以青年犯罪为主。青少年犯罪具有以下特点:单亲家庭青少年犯罪数量增多,且多是暴力行为;犯罪中留守儿童犯罪增加;犯罪前多有不良行为或不良嗜好;犯罪动机的突发性和单一性。根据青少年犯罪的最新特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深入系统的分析家庭、学校、社会三个变量如何影响青少年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
林清红;近年来,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例越来越多地曝光于公众面前,社会各界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事实上,当前青少年的心理并没有比以往更为成熟,其实施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治标不治本。刑罚对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而言并不具有多大的效用,只会适得其反,对其成长极为不利。同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也不利于保障刑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近年来我国网络暴力问题研究综述
陈代波;学术界从网络暴力的内涵、网络暴力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网络暴力的成因以及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等方面对网络暴力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取得不少有价值的成果,但还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研究还不够系统,没有出版一本专著;二是对网络暴力的内涵界定不清楚;三是对于网络暴力产生的技术条件研究不够;四是对相关的社会背景和文化土壤研究不够;五是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应对策略。
社会互动理论视角下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研究
费梅苹;社会互动理论着重从社会互动关系和互动过程中去理解个体的行为意义、行为选择、行为改变。该理论对构建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框架和服务体系有重要理论意义。意义建构、自我认定、角色创造、重整行动等概念可以衍化成为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组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