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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使用品格证据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我国现行政治制度与法律规定决定了我国检察官具备客观公正义务品质,这为量刑建议中运用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可能性提供了保障。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运用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检察机关以品格证据为量刑建议因素的践行将继续丰富其赖以生存的政策土壤。而渐趋完善的法律规定则为量刑建议中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运用打下了深厚的法律基础。
Abstract:[1]品格证据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来说认为,品格包含三种含义:一是意味着一个人在他所生活的、人们都认识他的社区中享有的名声;二是意味着一个人以特定的方式行为的习性;三是可以指称一个人历史中发生的某种事件,比如犯罪记录等等。狭义说认为,品格仅指个体的名声和行为倾向。从品格证据对量刑影响的可能性上看,采广义说较合适。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75页。
[1]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检察官应当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义务。林国强:《检察官客观义务和当事人化之关系》,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第17-21页。
[2]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既要注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要不偏不倚。陈永生、瓮怡洁:《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起源与发展》,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7期,第11-13页。
[3]认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依法客观公正的履行其责任的义务。孙长永:《检察官客观义务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7期,第5-10页。
[4]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主要是一种价值追求,即指检察官在诉讼中追求案件真实正义,诉讼观念上不是一方当事人,而是实现真实正义的忠实公仆,在追诉犯罪的同时要注意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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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2
引用信息:
[1]刘广三,魏小伟,庄乾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运用的理论基础——以检察院量刑建议为视角的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No.171(01):38-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