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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5, No.260 54-68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抗诉应对量刑上诉的经验研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3BFX1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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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中隐藏于量刑上诉中的“空白上诉”可能导致办案效果背离制度目标,检察机关对比能否同时提出抗诉争议较大。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判断应回归兼顾数据精度和实践逻辑的经验研究,形成更贴合真实情境的理解。以裁判文书作为样本进行的定量研究和以“参与式观察”方法开展的定性研究显示,检察机关未经实质审查难以有效识别“空白上诉”,且抗诉的遏制效果具有随机性,难以实现“抗是为了不抗”的预期效果,甚至会徒增诉累。应澄清的是,量刑上诉不应被视为失去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检察机关应更关注对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思想感化和法律教育,从源头上减少上诉率。同时,也应明确认罪认罚二审案件的相关法律规范,构建形式多样、层次清晰的办案流程。

Abstract:

In cases involving the leniency system for pleading guilty and accepting punishment, the ‘blank appeal' concealed by defendants in their appeals against sentencing may cause the case-handling effect to diverge from the goals of the system. There remains significant controversy over whether procuratorial organs may simultaneously file a counter-appeal when defendants initiate such sentencing appeals. Analysis and assessment of this issue should be based on empirical research that incorporates both data accuracy and practical logic, so as to develop an understanding more consistent with practical realities. Drawing on quantitative research employing judicial documents as samples and qualitative research conducted through participant observation, this study finds that procuratorial organs face difficulties in effectively identifying blank appeals in the absence of substantive review. Furthermore,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counter-appeals lacks consistency, making it challenging to attain the judicial efficacy of ‘filing counter-appeals to deter future need for such appeals'. In fact, counter-appeals may even impose unnecessary litigation burdens. It should be clarified that filing an appeal against sentencing shall not be deemed to invalidate a defendant's basis for leniency under the leniency system for pleading guilty and accepting punishment. Procuratorial organs should prioritize ideological guidance, persuasion, and legal advocacy for defendants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guiding defendants to sincerely admit guilt and express remorse, thereby reducing the appeal rate at its source. Additionally,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governing second-instance cases involving pleading guilty and accepting punishment should be clarified, and a multi-tiered case-handling process with a clear hierarchical structure should be established.

参考文献

① 空白上诉也被称为“技术性上诉”,是指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作出判决之后,被告人在没有任何实质性上诉理由的情况下,又通过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期望二审减轻量刑。

② 常见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设立对上诉理由的审查程序,在立案之前由法院审查上诉理由,如果法官认为上诉理由符合上诉条件,才能启动二审程序。反之,则驳回上诉申请;第二种是设定上诉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例如禁止一审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上诉,其他案件中保留被告人的上诉权,但限定可以上诉的法定情形,以达到限制上诉的目的。参见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 《法学》2016年第8期,第11页;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62页;李本森:《刑事速裁程序的司法再造》,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年第5期,第51页;艾静:《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改革定位和实证探析——兼论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性衔接》,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年第6期,第34-35页;王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问题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第118-120页;牟绿叶:《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程序——从上诉许可制展开的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3期,第106页。

(1)参见韩旭:《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治现代化期待》,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1期,第63-64页。

(2)《最高检明确:这种案件要抗诉!抗是为了不抗》,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2年1月14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201/t20220114_541676.shtml。

(3)如对量刑标准理解偏差,误信“上诉即可减刑”。

(4)《最高检明确:这种案件要抗诉!抗是为了不抗》,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2年1月14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201/t20220114_541676.shtml。

(5)参见汪海燕:《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实证研究——基于B市508件案例的分析》,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第101页。

(6)《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2024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7)《去年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数最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载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2024年1月23日,http://www.bjrd.gov.cn/zyfb/zt/16j2crdh2024/bgjd/lygzbg/202401/t20240123_3543255.html。

(8)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北京市人民政府网2025年3月20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503/t20250320_4039431.html。

(9)包括同案犯上诉或者认罪认罚、基于二审前发生的新事实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275份。

(10)部分案例没有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因此该部分数据不在本文统计内。但由于样本数量相对较大,现有样本总量已经足够支撑本文的后续分析与讨论。

(11)参见程金华:《迈向科学的法律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4期,第160-161页。

(12)参与式观察法是指研究者偶尔以“成员”角色或者“准成员”身份进行研究,参见雷小政:《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场域、样本与经验》,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90-192页。

(13)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2017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18年第2期。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0年10月17日,https://www.spp.gov.cn/zdgz/202010/t20201017_482200.shtml。

(15)《最高检:2020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适用率达86.8%》,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1年1月11日,https://www.spp.gov.cn/zdgz/202101/t20210111_505957.shtml。

(16)《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2022年3月15日,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203/t20220315_549267.shtml。

(17)《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3月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2024年4月10日,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303/t20230317_608767.shtml。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4年3月15日,https://www.spp.gov.cn//tt/202403/t20240315_649599.shtml。

(19)“丧失认罪认罚基础”是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中关于认罪认罚事由的简要提炼。具言之,在这一抗诉理由中包括15件抗诉案件的抗诉理由为“认罪动机不纯”,9件将量刑上诉视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件将量刑上诉视为被告人利用上诉不加刑恶意上诉,丧失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等。甚至还有2件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此为由要求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0)参见(2021)京03刑终723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21)参见(2021)京03刑终457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22)参见(2023)京04刑终3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23)参见(2019)京01刑终628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24)包括288件办案周期为2个月的案件,149件办案周期为3个月的案件,205件办案周期为4个月的案件,54件办案周期为5个月的案件,19件办案周期为6个月的案件。

(25)例如(2021)京02刑终593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26)例如(2019)京01刑终629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27)参见王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问题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第120页。

(28)参见熊秋红:《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第89页。

(29)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问题再探讨》,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第30页。

(30)参见(2022)京04刑终1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31)参见(2021)京02刑终271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32)参见(2021)京02刑终310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33)谢小剑:《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以抗诉应对量刑上诉之质疑》,载《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第197页。

(34)参见张青:《认罪认罚案件二审实践的逻辑与反思———以4799份二审裁判文书为样本》,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汪海燕:《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实证研究 ——基于B市508件案例的分析》,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第95页。

(35)参见谢小剑:《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以抗诉应对量刑上诉之质疑》,载《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第196页。

(36)例如(2021)京04刑终3号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京04刑终1号二审刑事裁定书等。

(37)参见(2023)京04刑终3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38)例如(2019)京01刑终676号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京01刑终698号二审刑事裁定书等。

(39)《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4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工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40)参见苗生明、周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问题——〈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6期,第28页。

(41)如湖北省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78条:“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后,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或者程序违法为由上诉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抗诉必要的,可以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后,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上诉的,检察院一般应当抗诉。”

(42)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 29 条规定:“原审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因被告人不再符合认罪认罚条件,原公诉机关可提起抗诉。”

(43)如《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第7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获一审从宽判决,又反悔上诉且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44)如四川省眉山市检察院与法院出台发布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二审案件的规定》:“对被告人骗取认罪认罚从宽刑期优惠而一审认定情节错误的案件,则以抗诉的方式督促纠正。”

(45)参见(2021)京02刑终593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46)参见(2021)京03刑终723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47)参见(2020)京01刑终462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48)参见(2020)京03刑终504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49)参见汪海燕:《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页。

(50)参见谢小剑、李尧君:《认罪认罚从宽的二审程序:废除、限制不如简化》,载《学术交流》2020年第3期,第68页。

(51)参见贾志强:《“书面审”抑或“开庭审”: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方式探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 4 期,第136页。

(52)陈实:《论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程序构造》,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第62页。

(3)无因上诉制度是我国现行上诉制度,指被告人的上诉权应予全面保留,不应被施加任何限制条件。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2

引用信息:

[1]卫跃宁,耿宇轩.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抗诉应对量刑上诉的经验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5,No.260(05):54-68.

基金信息:

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3BFX1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发布时间:

2025-09-20

出版时间:

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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