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
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干预阶段越靠后,治理难度越大、成本越高及社会危害性就越强。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首先应当明确性侵害不等于性侵害犯罪,并将性侵害定义扩大至一切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性相关行为或材料。基于犯罪场理论,性侵害未成年人场旨在通过分级预防切断致性侵害要素、性侵害违法与犯罪间的因果链条并控制性侵害行为的犯罪化发展,结合潜在性侵害人、被害人、社会控制疏漏及时空因素等场结构要素构建性侵害未成年人场预防模式,实现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全面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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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那艳芳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23年第15期,第60页。
(1)参见何挺、周思余:《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响应处置机制:域外经验与完善路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年第4期,第134页。
(2)刘军:《预防性法律制度的理论阐释与体系构建》,载《法学论坛》2021年第6期,第95页。
(3)参见兰跃军:《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与司法保护》,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120页。
(4)参见熊伟:《儿童被害及其立法预防》,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期,第18页。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6)参见刘艳红:《法秩序统一原理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刑民衔接适用》,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4期,第191页。
(7)参见史立梅、孙若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语境下的性引诱行为研究》,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2年第5期,第130页;赵安晓宇、马忠红:《从一元走向多元:网络性侵儿童犯罪治理的英国经验与中国镜鉴》,载《当代青年研究》2023年第6期,第58页。
(8)参见杜治晗:《两小无猜非儿戏——一条司法解释的法教义学解释》,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4期,第61页。
(9)参见刘滢溪:《隔空猥亵入罪视角下性引诱儿童行为犯罪化之证成及路径》,载《少年儿童研究》2024年第6期,第25页。
(10)对性引诱和性剥削行为的界定主要以2016年儿童性剥削机构间工作组在卢森堡通过的《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的术语指南》为参考。同时,参考《布莱克法律词典》、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术语准则》、英国“防治虐待儿童协会”(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NSPCC)对性剥削行为的界定以及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性剥削”含义较广,包括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未被认定为违法犯罪的其他性操纵活动,因此,将性剥削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以实现全方位预防性侵害之目的。
(11)参见储槐植:《犯罪场论》,重庆出版社 1996 年版,第42页。
(12)参见储槐植:《犯罪场论》,重庆出版社 1996 年版,第14页。
(13)See A Nicholas Groth,Men Who Rape:the Psychology of the Offender,Plenum Press,1979,p.12.
(14)参见刘白驹:《性犯罪:精神病理与控制(上)》(增订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75页。
(15)参见姚建龙:《对性侵儿童犯罪人实施化学阉割的本土化探索》,载《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第32页。
(16)参见玛丽:《韩国:“化学阉割”性犯罪者》,载《江淮法治》2013年第4期,第50页。See Louisa E.Heathcote,Chemical Castration in Indonesia:Limiting an Absolute Human Right,The Indonesian Journal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2020,3(2):201.
(17)参见储槐植:《犯罪场论》,重庆出版社 1996 年版,第31页。
(18)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
(19)参见韩飏:《北京海淀法院:近五年超六成未成年性侵案为熟人作案》,载《中国青年报》2020年6月19日,https://news.cyol.com/yuanchuang/2020-06/19/content_18667039.htm。
(20)《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1)参见章人英主编:《社会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0页。
(22)参见王立梅:《“犯罪场”视阈下网络暴力行为阻断模式构建》,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3期,第56页。
(23)王利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901页。
(24)参见栗峥:《现代社会中的权力规训:福柯法律思想的关键词展开》,载《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3期,第193页。
(25)参见刘艳红:《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消极刑法观之提倡》,载《清华法学》2022年第2期,第182页。
(26)那艳芳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23年第15期,第65页。
(27)参见邓丽:《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践基础与制度理性》,载《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6期,第29-35页。
(28)参见梁平:《新时代法治型国家治理的理论阐释》,载《法学论坛》2024年第1期,第79-80页。
(29)参见曾光:《论零级预防》,载《中华预防医学杂志》2008年第5期,第296-297页。
(30)参见何挺、周思余:《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响应处置机制:域外经验与完善路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3年第4期,第132-135页。
(31)参见姚邢:《“性自主权”侵权责任认定与精神损害赔偿》,载《人权》2024年第2期,第98页。
(32)《刑法》第72条将“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为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之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判定是否符合该项规定的重要依据,从立法来看,可以将心理评估意见纳入缓刑的社会调查报告之中,进而使心理偏常程度能够成为法院决定是否宣告缓刑的参考因素。
(33)参见姚建龙:《对性侵儿童犯罪人实施化学阉割的本土化探索》,载《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第35页。
(34)参见栗克元:《犯罪动机新探》,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第92页。
(35)参见姚建龙:《对性侵儿童犯罪人实施化学阉割的本土化探索》,载《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第33页。
(36)参见李綦通:《被害预防——我国犯罪治理的常规模式》,载《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3期,第22页。
(37)谭志君、余阳:《犯罪场语境下的被害预防》,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第144页。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4.3;D922.183
引用信息:
[1]刘颖琪.“犯罪场”视阈下性侵害未成年人预防模式构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5,No.257(02):29-40.
基金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六大保护’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FZDKT2024B1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