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玲玲;
招投标作为要素资源配置的核心机制与关键方式,其公平性与规范性直接决定着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应严厉打击该领域的腐败行径。随着招投标领域腐败由传统的权钱直接交易异化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甚至具有合规化外观的新型腐败,受贿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的法益评价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都面临多重挑战。在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应把“公平竞争秩序”纳入招投标领域的领域性法益范畴。以法益的评价功能为基础,通过领域性法益的不同层次,细化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依据,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刑事司法层面,应确立实质认定方法论,构建以“综合判断方法结合全流程回溯机制”为支撑的司法审查模式。此外,还需要恪守法治反腐框架下实质认定的边界约束,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5年06期 No.261 24-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1K] - 黄忠军;
数字时代个人数据的刑法直接保护,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范构成本身容易形式入罪,致使实践中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风险客观存在。目前,学界试图通过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解释来限缩处罚范围的路径具有实践局限性。刑法解释应通过“规范形式入罪、法益实质出罪”的方式,在厘清新型个人权利(信息自决权)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益阙如、不具有需罚性实质判断的出罪功能;在瑕疵同意的情形,准确把握法益关系错误的判断规则;在不属于法益关系错误的场合,数据所有权人同意的效力原则上应得到认可,以此实现法益实质出罪,从而逐步厘清个人数据直接保护的刑法介入边界。
2025年06期 No.261 36-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K] - 闫召华;刘苑梓;
通过对我国现有未决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的规范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尚未形成逻辑自洽的期限规则体系,其中《刑事诉讼法》第98条导致的两种期限混同问题尤为突出。两者混同的根源在于,期限规则未能随司法实践的演进而及时改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构造加剧了两者功能的异化,且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行效果不彰。改造思路为,在立法层面,应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分别对两者进行体系性完善,并删除《刑事诉讼法》第98条;在体制层面,应持续优化我国的诉讼模式、诉讼构造与办案模式,着力减轻现有制度框架对两者功能的异化;在应用层面,应全面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两者的分离作用。
2025年06期 No.261 46-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K] - 胡江;胡双庆;
技术服务参与行为因其所特有的独立性而与共同犯罪存在行为结构差异,并与共犯从属性理论之间存在天然冲突。司法解释针对技术服务参与行为的规定不是将共犯行为正犯化,而是将正犯行为共犯化。以帮信罪为法律规制依据的技术服务参与行为处罚范围过度扩张的根源,在于部分司法机关未能充分正视现行立法对司法解释共犯化规制路径的纠正,仍然秉持实质共犯论立场,在意思联络弱化、行为方式迥异的情况下降低主客观要素认定标准,将技术服务参与行为和受助行为认定为具备实质共犯关系。由于难以将技术服务受助者定性为共犯论意义上的正犯,对技术服务参与行为需要在肯定其上下游协作性的基础上评价为独立的正犯行为,并在这一思路下对帮信罪的行为类型、入罪情节、认识范围和认识内容等主客观要素进行全面限定,以有效匡正技术服务参与行为的处罚范围。
2025年06期 No.261 57-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K] - 揭萍;邹利伟;项孟雅;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顶层设计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检察权与行政执法权的权责边界不清,导致司法实践面临检察移送裁量情形复杂、行政诉讼时效成为障碍、异地案件流转梗阻等诸多困境。在制度层面,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缺乏体系化导致主观过错、情节轻微与主从作用区分等实体问题在行刑认定上存在分歧;在理论层面,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案件做出行政处罚裁量的正当性需要论证。因此,应当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规则,细化检察机关内部操作规程、优化异地案件办理模式,利用数字化办案机制打通案件流转壁垒。对于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不仅是不起诉权的重要延伸,也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
2025年06期 No.261 67-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K] - 王浩;
DNA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经过庭审有效质证后的DNA证据可以预防冤假错案发生,促进诉讼中公平正义的实现。目前司法实践中DNA证据庭审有效质证存在传统二元化质证阻碍、辩护人的质证意识薄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虚置、鉴定人出庭率畸低等困境。“心理偏差”因素影响、鉴定知识缺乏、专家出庭费用与专门性报告证据效力制约、鉴定人出庭奖惩机制不完善和出庭的原则性法律规定是造成上述困境的症结所在。实现DNA证据有效质证,应当构建参与模式下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刑事技术调查官”三元化质证,同时强化辩护人的质证意识和质证能力,并优化鉴定人出庭制度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2025年06期 No.261 78-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K] - 周芊妤;
超大城市高密度人口与复杂空间结构形成的犯罪温床效应,叠加数字技术赋能的犯罪放大器现象,催生出虚实空间犯罪机会的复杂耦合,导致传统犯罪预防模式因物理监控盲区与虚拟空间监管失序陷入双重失效。为此,一方面应拓展情景犯罪预防理论,将“人—技术—环境”的互动框架延伸至虚实融合的新型空间;另一方面须审慎运用风险刑法理论,在推进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同时,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以平衡安全与权利。在此逻辑上,应当围绕系统强化智能环境设计、合理适用预防性法律规范、促进形成多元协同治理机制三个核心维度,推动技术赋能、制度调适与主体协同的深度融合,构建出兼具治理效能、系统韧性与权利保障的超大城市犯罪预防体系。
2025年06期 No.261 89-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K] - 何萍;苏杨成;
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列管麻精药品用途正当”系走私毒品罪的违法阻却事由。毒品犯罪的主要法益应当界定为公众身心健康,列管麻精药品“正当用途”主要包括医疗、教学、科研、工业生产和畜牧活动。将走私列管麻精药品行为认定为走私毒品罪的既有定罪模式均存在一定不足。在考察行为人走私的列管麻精药品是否确实用于正当用途时,应以毒品犯罪法益为中心,依据其主张的具体用途建构不同的认定方案。司法机关依据行为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不能查实列管麻精药品用途确属正当的,应肯定走私毒品罪的成立。
2025年06期 No.261 100-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K] - 姚显森;王森;
深度伪造技术飞速发展催生深度伪造证据的司法应用与普及,但深度伪造证据事前审查缺位,审查程序启动难,专家辅助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这种状况既影响鉴定意见的有效性,削弱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又损害案件事实还原的准确性。鉴于此,应完善深度伪造证据庭前会议制度,明确启动条件,提高适用率,加大“证据突袭”行为的程序性制裁力度,确保庭前会议实质化;健全审判阶段深度伪造证据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的启动标准,构建备档制度;细化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条件、选任资质、费用承担等事项,系统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2025年06期 No.261 110-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